农商银行作为地方性中小银行,决策链条短,经营管理较为灵活,风险控制水平关键在于高管,尤其是“一把手”董事长的风险合规意识以及规则意识。如果农商行董事长过多涉及具体业务,不仅对其个人而言不利炒股和个人炒股,而且也会妨碍农商行正常经营管理,于公于私均不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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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,1975年5月出生,2017年2月,李某开始担任甲农商银行党委书记、董事长,在内部会议要求办理200万以上贷款均要向其汇报,经其同意后才能启动贷款流程。
1.2017年5月,朱某找到甲农商银行总行行长彭某,彭某告知大额贷款需要董事长李某同意,为此,朱某又找到李某,李某表示没有抵押需要国企背景的投资公司担保,最后该行向朱某公司发放贷款2950万元,这笔贷款经过两次续贷,给甲农商银行造成损失2000万元。
2.2018年11月,瞿某在获得李某同意后,以A公司在甲农商银行获取担保贷款1950万元,后该贷款全部形成不良;2019年2月,在获得李某同意后,以其控制的B公司、C公司分别获取贷款980万、970万元。最终上述贷款给甲农商银行造成损失3900万元。
2020年春节前,瞿某送给李某3万元购物卡。
3.2020年下半年,为化解某集团贷款风险,甲农商银行上级部门统一安排辖内农商行向甲集团发放贷款,甲农商银行被安排了6000万元贷款任务。
2020年11月,甲集团以其名下四家公司向甲农商银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,以评估价8900万元商铺作为抵押。甲农商银行员工实地调查后,认为用于抵押的商铺评估价明显偏高。对此,李某安排将贷款额度将为5000万元继续办理。2020年12月,甲农商银行向上述四家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。2021年12月,上述贷款全部逾期形成不良。经当地发改委认定,上述抵押的商铺市场价值为2314.67万元。最终上述贷款给甲农商银行造成损失2685.33万元。
省监委于2022年7月1日指定某市监委核查李某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,市监委于2023年9月立案。李某于2023年10月11日被留置。
法院认为,李某任甲农商银行董事后,对贷款发放提出明确要求,凡200万以上贷款均需要向其汇报,其明知涉案贷款不符合规定,仍授意违反规定发放,数额特别巨大、造成特别重大损失,依法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其定罪处罚。发放贷款过程中是否存在牟取私利、贷款是否为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等情形,均不影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成立,但可作为影响量刑的情节酌情考虑。
2024年7月,一审判决: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罚金5万元;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罚金5万元。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处罚金十万元。
警示录
李某作为农商行的董事长,竟然会要求200万元以上均要事先获得他的同意才能办理。仅此一点,说明李某权力欲望极强,合规意识、公司治理概念完全缺失,那他最后换来的是什么了?
涉案三组贷款,甲农商银行从总行行长到经办人员对办案人员所说的话高度一致:涉案贷款都是李某要求办理的,在办理过程中向李某也汇报了贷款风险以及不合规之处,但李某仍要求办理。
如此证言,不管办案人员是否查到李某存在谋取私利的情况,李某判罚肯定轻不了。
笔者认为,中小银行的高管一定要明白自身职责的边界,绝对不能跨界用权,否则的话,一旦出了事,所有的责任都要自己来承担。
从这个层面来讲,监管部门这么多年反复强调要加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,不仅是中小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,更是中小银行高管自我保护的需要。
炒股和个人炒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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